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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指南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长期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4-30 14:42:00 点击量:19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外籍教师的聘任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我院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规范我院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循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全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外籍教师,包括以语言知识和技能教学工作为主的语言类教师、以专业课教学工作为主的专业类教师和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学术类教师。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在其原居住国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和善于合作的团队精神,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三)语言类教师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来自与讲授课程相对应的语言国家,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1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专业类和学术类教师须具有博士学位和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研究水平能够胜任其岗位。

第五条  聘任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教学、科研需求,制定系统的招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部。

(二)聘用单位至少提前三个月确定合适人选,向国际交流与合作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护照复印件,中外文简历,最高学位证明复印件,学位认证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推荐信等相关申请材料。

(三)聘任人员根据相关要求提交材料,与国际交流与合作部签订聘用协议,内容包括聘期、薪水、工作任务、工作量、待遇、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仲裁等。 

第三章  薪酬和待遇

第六条  薪酬及住房待遇

(一)外籍教师的薪酬实行协议工资制,工资标准按《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长期外籍教师薪酬参考标准》(附件)执行。外籍教师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纳税。

(二)工资的计算和发放。工资按月计发,首月15日前开课的按全月发放,15日后开课的,按半月发放。事假、旷课按日扣除工资,公共假期工资照发。病假,应出示医生证明,病假在3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若病假在30天以上,或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教学的,应作自然解除合同处理。

聘期一年及以上的外籍教师,寒假薪酬照发;一年后延聘者,当年暑假薪酬照发。聘期为一学期的外籍教师,寒暑假不计薪酬。

(三)学院为外籍教师提供外教公寓,水电暖、网络等费用由外籍教师本人承担。如果学院不能提供外教公寓,学院则为外籍教师提供一定的住房租金补贴,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第七条  保险

(一)外籍教师在聘期间须投保《外籍及港澳台来华人士综合医疗保险》(含重大疾病保障、住院保障、意外伤害保障、门急诊保障),保险费用由学院承担,投保手续由国际交流与合作部协助办理。

(二)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外籍教师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外籍教师参照本校教师进行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部是外籍教师聘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籍教师来华邀请、入境居留等涉外手续办理;各二级学院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的管理、安排、考勤和考评。

第九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将外籍教师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范围,编入教研室或科研组。

第十条  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尊重中国人的风俗,不得传播宗教以及开展分裂中国的活动。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间应全职在我院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兼职或从事其他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考核和评估,考核要求参照学院教师有关规定及聘用合同执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待遇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按学院和所聘人员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对于触犯中国法律、法规, 违反校纪、校规,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影响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质量的外籍教师,学院有权提前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四条  如因特殊情况,外籍教师不能继续承担教学及科研任务的,经教学科研单位与本人协商后可按合同相关规定条款,提出解除合同的意见,由学院审核批准后解除与所聘人员的聘用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4次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与合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