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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外事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4-30 14:51:30 点击量:11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事接待工作,加强外事接待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等有关涉外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事接待应坚持服务学院教学与科研、提高实效、友好对等、不卑不亢、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待国外团体或个人来校进行的一般性公务访问,包括交流、参观、考察、调研、洽谈合作等。来校开展长(短)期工作或出席国际会议的国外教师、专家、学者等的接待管理按照学院外籍教师和国际会议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外事接待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部是学院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外来宾接待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外事接待活动,并应支持和配合学院布置的外事接待活动。

第五条  外事接待原则上采取级别对等原则。根据外事工作的性质,我院外事接待工作分为两个层级,即学院层级的外事接待和二级学院层级的外事接待。

(一)学院层级的外事接待:

1.学院层级的外事接待指涉及到学院层级或若干个二级学院、部门的外事接待;

2.学院层级的外事接待由国际交流与合作部统筹安排,邀请院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席;

3.学院层级的外事接待如涉及讲学、参观、座谈等事宜,二级学院或部门应予以协助安排。

(二)二级学院或部门层级的外事接待:

1.二级学院或部门层级的外事接待指仅涉及到单个二级学院或部门的外事接待活动;

2.由国外团体或个人直接与院内各单位联系的二级学院或部门层级的外事来访,由该单位负责接待,国际交流与合作部予以协助或帮助;

3.二级学院层级的外事接待如需邀请院领导出席,原则上提前一周提交接待外宾来访登记表(见附件)到国际交流与合作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部邀请院领导出席;

4.外事接待中所涉及的具体项目,二级学院或部门自行安排落实;

5.接待完毕后,接待单位负责登记情况,每学期末统一交国际交流与合作部存档。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六条  邀请外宾来访应结合各二级学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业务工作的现实需要与发展规划,提高计划性,尽量减少临时性、纯礼节性和无实质成效的接待。

第七条  各类会见、仪式等接待活动,一般遵循职位对等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安排相应人员参加。

第八条  外事接待过程中应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资料和工作照片(视频)等。

第九条  国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有关团体人员来访、捐助(赠)和开展社会调查等,必须事先了解其政治背景、宗教背景、捐助(赠)目的等情况,并书面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在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第十条  遇外国记者或其他外籍人士采访、调查,应立即报告组织宣传办公室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外事接待中应注意保密,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密。接待单位负责人应当明确本单位的保密内容和保密部位,并事先对我方参加接待人员进行教育和提醒。提供给外宾的介绍材料必须事先审核,严格把关。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送礼品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报销外宾来访的国际旅费。

第十三条  必要的外事接待宴请应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应以工作餐为主。

(二)宴请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和工作需要,从严掌控,选择合适的陪餐人员。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按照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5人)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三)宴请外宾的费用(含酒水、饮料)标准:院级领导出面举行的宴会,标准上限每人每次300元;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出面举行的宴请,标准上限每人每次200元;工作餐标准上限为每人每次100元。学生为主的团组宴请,原则上参照工作餐标准。

第十四条  外宾来校访问,一般情况下应按国际惯例由外宾自行承担旅费和食宿费。根据互惠对等原则和校际交流协议,学院可视具体情况承担来宾在宁波的部分食宿和文化考察费用。

(一)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外宾住房标准:校长及以上级别的外宾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二)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标准(含酒水、饮料):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三)文化考察费用按实际产生费用报销。陪同人员门票按实报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人。

第十五条  外宾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六条   对外赠礼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学校特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一般仅为对方团长,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只赠礼1次。如外方赠礼,则可按对等原则回礼。对于多次来访的外宾一般不再互送礼品。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含校级)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含学校中层)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第十七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学院邀请的外宾接待经费由学院承担;各二级学院、部门邀请的外宾,接待经费由邀请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费用的;

(三)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视具体情况处理。港澳台外事接待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第4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