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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10-16 09:59:59 点击量:430


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引进国外优质教学资源,提升学院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项目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为学历教育,列入计划内招生。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 学院本着平等互利、共同提高的原则,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原则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我院进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院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应立足于提高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着重发展国家急需的新兴学科以及空白学科,或与地方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相关的专业。

第五条 学院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学院法人代表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各二级学院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承办单位,可由学院法人代表授权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各二级学院未经学院法人代表授权,无权对外签署法律文件。

第六条 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院统一审核,原则上于每年3月或9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院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部为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申请、项目立项、合同签署等各相关过程与环节。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项目承办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洽谈,初步达成合作办学意向后,该学院应成立合作办学项目筹备组,并向学院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部提交《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学院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部组织教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八条  为配合教育部及教育厅每年对合作办学申请的集中受理审批时间,经学院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意向性项目,在与外国教育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后,项目承办学院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和8月31日前提交各项申报材料。

经学院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部审核无误后,呈院领导签发,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院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部负责向省教育厅报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办学许可证前,各部门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开展招生和宣传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分管教学院领导具体负责。合作双方派员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的宏观监督与政策指导。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中方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主任、中方和外方分管外事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应每学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管理委员会职责包括:审议合作办学协议、制定项目发展规划、审核项目预算与决算、决定项目的的延续、终止等办学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院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部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报批、监督和指导。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院内协调管理及涉外活动管理。其主要相关职责有:

(一)审核项目承办学院提交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材料,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按照国家聘请外国专家的有关规定,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专家聘任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聘任手续;

(三)公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情况,向教育部报送项目年度自评报告;

(四)负责项目相关评估的联络、组织、协调、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学院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其主要相关职责有:

(一) 负责组织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

(二) 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变更、延续、评估等相关工作;

(三) 协助教务部做好项目招生宣传与录取工作;

(四) 做好项目教学计划、课程大纲、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等工作;

(五) 负责中外双方任课教师的教学安排工作;

(六) 负责项目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

(七) 做好项目年度自评报告、项目评估等相关工作;

(八) 做好任课外籍教师日常联络与管理工作;

(九) 协调办理学生出国手续及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部是中外合作办学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审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和监督项目教育教学活动,定期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具体办法由教务部制定。其主要相关职责有:

(一)负责招生计划确定和录取工作,落实招生宣传政策;

(二)负责项目学生学籍管理及赴外交流学分转换工作;

(三)负责审定项目学生的培养方案、教学安排、课程计划、成绩认定、学位授予等工作;

(四)负责对项目内外籍教师的教育教学进行监督评估。

第十四条 财务部是中外合作办学的财务监督及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收费标准的审定和经费管理。具体办法由财务部制定。

第十五条 学院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积极参与、配合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合作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办学条件改善。

第十七条 学院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投入,在教学场地与设备、图书资料、师资配备、经费安排、外籍教师生活设施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对项目教师出国培训、访学等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参加我院各类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必事先经中外双方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项目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规定、学分转换等均参照我院普通全日制学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部负责解释。